专业号

一、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(草地)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、标准,拟订林业和草原(草地)发展相关规划。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(草地)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、法规、政府规章。组织开展森林、草地、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。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二、组织、指导、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。拟订植树造林规划,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(草地)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,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,组织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、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,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、石漠化工作。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城乡绿化工作。组织、指导林木种苗工作,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,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。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
三、负责森林、草原(地)、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。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,并监督执行。负责林地管理,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,指导各类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,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,管理国有森林资源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、指导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,拟订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。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。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。

四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。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,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

五、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。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。组织、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。提出新建、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,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。

六、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。拟订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。拟订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,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和林权流转。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(含家庭林场、林业专业合作社等)和发展林下经济。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。开展退耕还林还草,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。

七、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,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,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,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,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,组织、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,负责森林旅游相关工作,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。

八、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,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,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,指导全县国有林场、苗圃、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,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,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,管理林木种苗、草种生产经营行为,监管林木种苗质量,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、选育和种质资源的管理。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。

九、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,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,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、火源管理、防火设施建设、宣传教育、督促检查等防灾工作。组织、指导林业、草原(草地)有害生物的防治、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。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。

十、监督管理林业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,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、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,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,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。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,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。

十一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,管理林业标准化工作,组织拟订和实施林业地方标准。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。

十二、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事项。

十三、职能转变。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,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,加强森林、草原、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,大力推进国土绿化,保护国家生态安全,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,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,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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